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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以機器設備向日盛貸款,收到日盛開立給公司的進項發票及本息攤還表,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給日盛,請問分錄怎麼做?
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且取得登載營業稅額的購買憑證,則可將憑證保留下來,並於1、4、7、10月的5日前申報,即可於核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的10%囉!
必須注意的地方
1.若您的營業額未達起徵點 ( 銷售勞務未達4萬,銷售貨物未達8萬 ),就不適用哦!
2.進項稅額10%若超過核定稅額者,次期可繼續扣減。
3.若未於1、4、7、10月的5日前申報或拿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就不得扣減核定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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