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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教會計師,公司向同一房東承租員工宿舍,因不同棟,故簽訂2份合約,各別合約金額未達扣繳標準,但合計有,請問是否該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目前公告要檢驗的商品種類眾多,包含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滑鼠、各類玩具(例如:塑膠存錢筒、塑膠地墊、貼紙、兒童沐浴書、布書、人形玩具、樂器玩具…)、太陽眼鏡及嬰幼兒服飾...等眾多商品,每種商品各有其檢驗方式;如果您向國內上游業者進貨,則屬於銷售者;銷售者進貨時,應要求上游業者提供商品已符合檢驗規定之證明,否則請勿販售,以免觸法,如販售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而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得扣留、沒入、銷毀該商品,並可依商品檢驗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您如為產製(包含組裝及修改)或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包含代購業者),即負有報驗義務,而這些應施檢驗商品在未完成檢驗規定前是不可以運出廠場、輸入或進入市場的(檢驗時點依公告之檢驗方式),如有違反,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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