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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企業為推廣新產品,常租用大樓外牆或內裝空間設置廣告看板,所支付之廣告費如有遞延性質者,不能將廣告費用全數列報於支付年度,而必須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無論是租用場地設置形象廣告、商品廣告或租用電子看板播放電動廣告,如係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相關廣告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不得於支付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107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2年刊登廣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該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2年攤提,107年度只能列報1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 × 1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逐年列為費用,不能將廣告費全額408萬元列在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次給付數年廣告費之情形,請留意應按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廣告費,以免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會計師好,我想詢問印花稅與營業税差異?

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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